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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2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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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29號 原 告 邱筱捷 被 告 李采耘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6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邱筱捷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證據,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(如附件)所載。 二、被告李采耘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 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金 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。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揆諸上開規定,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  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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