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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0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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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附民字第2091號 原 告 賴玉蘭(住址詳卷) 被 告 許銘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727號) 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,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,然此不過為一種訓 示規定,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,其訴訟繫屬 即歸消滅,換言之,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 判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被告許銘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 727號),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判決在案,然原告賴 玉蘭既已於112年10月26日對被告以應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 償責任為由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茲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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