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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6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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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17號 原 告 周盈宏 被 告 翁子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18 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翁子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600號提起公訴,嗣經本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18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,自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,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 分之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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