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6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46085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(原受理案號:112年度交簡字第1285號),判決如下 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陳威達於民國112年4月14 日10時52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輕型機車,沿 新北市永和區永亨路往中和區方向行駛,行經新北市永和區 永亨路欲左轉永貞路口時,適有對向沿永亨路直行,騎乘車 牌號碼000-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之邱庭煒,亦行至上開路口 ,兩車因而發生擦撞,致邱庭煒受有左側手腕挫傷之傷害。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 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告訴人具狀撤回本 案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112年9月8日調解筆錄 各1份附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