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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臣(原名楊信軒)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708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楊育臣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「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」補充為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」外,餘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應適用之法條  ㈠核被告楊育臣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  ㈡被告於肇事後,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 人前,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而自首接受裁判一情 ,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 紙可稽,是被告 自首並自願接受裁判,合於自首規定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,減輕其刑。 三、科刑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 況,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因而肇致本案事故,致告 訴人白志遠受傷,殊屬不該。兼衡以被告之過失程度、告訴 人所受傷勢情形,暨考量被告並無前科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查,素行尚佳,另審酌其智識程度(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),自稱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( 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),且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 良好,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,惟因告訴人認被告態度消極 而不願調解,因而未能獲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儆懲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70813號   被   告 楊育臣 男 29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○巷00              ○0號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○0號17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楊育臣於民國112年5月2日8時14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往新店方向行駛 ,途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前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 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節,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,適前方有白志遠騎 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該處停等紅燈,楊育 臣騎乘之機車自後追撞白志遠之機車,致白志遠人車倒地, 因受有左肩及左胸壁鈍傷之傷害。楊育臣於肇事後,在未被 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犯罪前,即主動向據報到場處 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員坦承肇事接受裁判。 二、案經白志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經被告楊育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白志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, 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、衛生 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、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0張 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附卷可稽,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又被 告肇事後,於警方到場尚未知悉何人肇事前,向有偵查機關 權限之員警自首,承認其肇事而願接受裁判一情,有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,即符合自首之 規定,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何 國 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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