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公共危險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忠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 月17日112年度交簡字第19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(原起訴案 號:111年度偵字第39701號),提起上訴,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,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判決撤銷。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阮忠國前因公共危險,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, 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仍不知悔改, 於111年8月15日20時許起至同日時30分許止,在新北市新莊 區中正路上肢公園內,飲用酒類後,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,於111年8月16日15時50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 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嗣於111年8月16日15時52分 許,行經新北市新莊區福海街24巷口,經警攔查並以酒精測 試器測試,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42毫克,始查悉上情。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等 語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定有明文。又同法 第449條規定:「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 現存證據,已足認定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但必要時,應於處刑前訊問 被告。」「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法院訊問, 被告自白犯罪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程序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」「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、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。」同法第45 2條規定: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,經法院認 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。」又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 件,應依通常程序審理;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 情形者,應撤銷原判決,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之判決;法 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亦定有明 文。 三、查被告提起上訴後,業於113年1月26日死亡,此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-全戶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自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原審未及審酌上情,而對被告為有罪 之實體判決,容有未洽,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,並自為第一 審判決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2條 、第369條第1項前段、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