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江崇賢 被 告 范毅修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范毅修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36號 、113年度交易字第33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 害賠償,因被告之刑事訴訟,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茲經 原告之聲請,移送民事庭審理(見本院113年1月20日調解筆錄第 三點),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俞兆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