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毀損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簡字第2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造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緝字第2 37號),嗣被告自白犯罪(112年度原易字第116號),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毀損他人物品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增加「被告甲○○於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 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㈠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。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乙○○素不相識,竟無故率爾毀損告訴人 所有之機車後照鏡,所為顯屬不該,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,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,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, 惟念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,態度尚可,兼衡及其自述為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、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,現從事工地工作 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,暨其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素行 、被告所損壞之物價值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 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庭合議庭提出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丙○○偵查起訴,檢察官王堉力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(應附繕本) 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