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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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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舒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外包裝袋,驗餘淨重零 點柒伍參肆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莊舒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 第1138號、第1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該案所查扣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7534公克),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(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)附 卷可稽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 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,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(驗餘淨重0.7534公 克),經送檢驗結果,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臺北榮 民總醫院民國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,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並為違禁物 ,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,難以完全析離,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。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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