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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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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4 號)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16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(含包裝袋貳只,總毛重零點 陸玖陸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邱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檢)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7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。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(總毛重0.70公克) 經鑑驗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(實驗室分析編號:DAA3309)1紙附卷可憑, 係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;查獲之 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、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。 三、經查,被告邱志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48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,於111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,又本 件被告於109年12月1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,係在上開觀察、勒戒前所為,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,經新 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4號、第795號、第79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本院裁定及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;又本案警方於109年12月13日查獲被 告時,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,經鑑定結 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2包總毛重0.70公克、取1包進行 分析、使用0.004公克,故2包剩餘總毛重為0.696公克),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3日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足憑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與首揭 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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