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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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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實業 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(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 51號、111年度毒偵字第7069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6549號),聲 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74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高實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 51號、111年度毒偵字第7069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6549號等 案為不起訴處分,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,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 並銷燬之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1號、111年度毒 偵字第7069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6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,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;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,經 送鑑驗結果,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,有各該案件之搜索扣 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清單及如附表鑑定報告 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。堪認附表編號1至3之扣案物 品確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同條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,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 規定之違禁物。編號4之玻璃球吸食器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可見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 亦應視同毒品,同屬上揭規定之違禁物。是本件聲請並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又附表編號1至3扣案物品之外包裝袋,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亦難以析離,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;至送驗耗 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(共淨重3.3428公克,驗餘淨重共3.3408公克,均含外包裝袋)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1號 2 白色粉末1包(淨重0.0827公克,驗餘淨重0.0797公克,含外包裝袋)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1年度毒偵字第7069號 3 米白色粉末1袋(淨重0.2280公克,驗餘淨重0.2264公克,含外包裝袋)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549號 4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同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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