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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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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昶諭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被告陳昶諭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 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3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足稽。惟扣案之殘渣袋1個,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,係屬違禁物,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 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,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;查獲之 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、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 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2年7月 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,本件被告於112年5月28日0時50分許 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,在不詳地點、以不詳方式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,係在上開觀察、勒戒前所為,為觀察 勒戒效力所及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5 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,有上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書1份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。本案扣得 殘渣袋1個,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經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 ,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,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,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 訛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,經核 無誤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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