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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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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32號、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4、11 05、11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黃怡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4、1105、110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,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檢驗均含有第二級 毒品成分,均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。 二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38條第1 項、第40條第2 項、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,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,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,固不及於 毒品之外包裝、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;然若毒品本身已經 微量附著器具內,無從析離,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。  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4、1105、1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。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 果,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,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附表 編號7所示之物,檢出甲基安非他命、N,N-二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、搜索扣押筆錄、 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,核均屬違禁物,依前揭規定及說 明,連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、分裝勺、玻璃球、吸食器,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從而,首揭聲請意旨,經核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 用罄不復存在,無從諭知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55 條之36第2 項,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 項,裁 定如主文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(驗餘淨重0.5663公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(驗餘淨重0.0307公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(驗餘淨重0.0066公克)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殘渣袋5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分裝勺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玻璃球2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N,N-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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