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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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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第 3445號、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6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 12年度聲沒字第10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貳支(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零 肆伍柒公克)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張志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66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3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該案所 查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2支(驗餘淨重合計1 .0457公克)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(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)附卷可稽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(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,應予更正)所規定之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 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裁 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6、112年度毒 偵字第3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。而扣案之香菸2支(淨重合計1.2616公克、驗餘淨重 合計1.0457公克),經送鑑驗結果,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,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臺 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(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)各1份附卷可考(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44 5號卷第19、37頁),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,而屬違禁物,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沒收銷燬。 至鑑驗用罄部分,既已滅失,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 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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