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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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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收違禁物 (113年度聲沒字第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含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明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 第1207號、第1209號、第1210號、第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,惟扣案含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1支,屬違 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再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 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陳明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207號、第1209號、第1210號、第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,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;而扣案含殘渣 之吸管1支,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 行鑑定,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 1紙附卷可稽。按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、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 品,屬違禁物,爰依前揭條文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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