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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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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福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9 0號、第1191號、第1192號)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 年度聲沒字第11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及2-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。 其他聲請(即附表編號1及1-1部分)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緝字第1190號、第1191號、第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 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,分別檢出第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 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,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: (一)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90號、第 1191號、第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,業據本院核閱上 揭卷宗無誤。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,經送驗結果,確檢出附表編號1、2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,附表編號1-2、2-2則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,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,堪認 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,合先敘明。 (二)就附表編號2及2-1部分,聲請人之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,因與 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併 同沒收銷燬之。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,併予敘明。 (三)惟就附表編號1及1-1部分所示毒品,係被告於111年6月29 日10時29分許,經警持搜索票搜索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 0號2樓而在被告隨身背包內當場查獲,而被告持有附表編 號1及1-2部之毒品部分,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4 52號起訴,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394號判處有期 徒刑7月,併諭知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及1-2部之海洛因 及甲基安非他命,且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沒字第4557 號執行沒收完畢等情,有上開起訴書、判決書、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。是聲請人重覆向本 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已沒收銷燬之扣案物,顯有誤認 ,並無理由,該等部分即應予駁回。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、第2項,裁 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           得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 1.鑑驗結果: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。 2.驗餘量14.40公克。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420號鑑定書(見新北地檢察111年度毒偵字第4366號卷第52頁) 1-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1.鑑驗結果: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2.驗餘量34.6665公克。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(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6號卷第50頁)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 1.鑑驗結果: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。 2.驗餘量14.34公克。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4060號鑑定書(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卷第66頁) 2-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1.鑑驗結果: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2.驗餘量24.8006公克。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(見新北地方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卷第64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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