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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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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森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第5538 號)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64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盧森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5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該案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,經送鑑驗,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無從析離 ,屬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 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規定,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 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,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案件,因被告死亡 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53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考。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鑑 驗,檢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,有如附表「證據 與出處」欄所列證據存卷可稽,衡以現行之技術,前開物品 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,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 要,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,而屬違禁物無 訛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沒收銷燬之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 編號 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與出處 1 針筒1支(毛重2.3240公克) 經以乙醇溶液沖洗,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,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(見毒偵卷第7至11頁)。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(見毒偵卷第17頁)。 2 殘渣袋1個(毛重0.2309公克) 經以乙醇溶液沖洗,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,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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