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年度毒偵字 第8135號),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1年度聲沒字第8 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外包裝袋壹個,驗餘淨 重計零點貳捌肆參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 135號被告徐偉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該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(含外包裝袋1個,驗餘淨重計0.2843公克),為違禁物,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 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 三、經查,被告徐偉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13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。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,扣得 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2843公克),此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案物品照 片、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,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 禁物無訛,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,難以完 全析離,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 收銷燬之。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