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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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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年度毒偵字 第6069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肆參捌公克, 含包裝袋壹個)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,經送驗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,驗餘淨重0.438 公克,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 實驗室110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佐,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,並禁止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施用、持 有,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予沒收銷燬,自屬違禁物而 得單獨宣告沒收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0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。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 明結晶1包(驗餘淨重0.438公克),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,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,此有該實驗室110年9月23日毒品證 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,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 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。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 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 視同毒品,併予沒收銷燬;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,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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