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沛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 第6218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88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劉沛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 物,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;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,得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(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、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意旨參照)。又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、N,N-二甲 基安非他命均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 二級毒品,並依同條例第4條、第10條、第11條規定,禁止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施用、持有,自屬違禁物;另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經查: ㈠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法(GC/MS)檢驗結果,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 、N,N-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,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 卷可稽,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,亦屬違禁物無訛。 ㈡、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下稱本案),於112年 7月5日晚上9時5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,嗣 被告因另案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,於112年8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,並由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2至34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而本案為上開觀察、勒戒之效力所及, 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21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,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 判沒收情形。 ㈢、綜上所述,並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鑑定書 1 吸食器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、N,N-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