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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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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 號),聲請人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零點九五一五公 克,含外包裝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振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,該案所查扣之 結晶1包,經送鑑定之結果,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,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附卷可稽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 違禁物,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,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,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( 見毒偵字第8004號卷第14至15頁);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扣 案之結晶1包(驗前淨重0.9545公克、驗餘淨重0.9515公克 )經送鑑驗結果,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日UL/2020/000 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(見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卷第31至35、第81頁),堪 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而屬違禁物,依前揭規定 ,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 命之外包裝袋1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應視同毒 品沒收銷燬;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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