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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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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 年度毒偵字 第5273號、110 年度緩字第1769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(112 年度執聲沒字第477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(淨重零點肆零伍壹公克, 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貳肆公克)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署110 年毒偵字第5273號被告葉家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, 並已於民國112 年4 月4 日期滿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2 包(淨重0.4051公克,驗餘淨重0.4024公克),為 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、第40條第2 項、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,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屬實,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 完全析離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、刑法第40 條第2 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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