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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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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緩字第1 455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16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(驗餘淨重2.2158公克)沒收 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 被告陳建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。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,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本院的判斷  ㈠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 銷燬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 ㈡經查,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4包,經送驗結果,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驗前淨重2.2180公克,驗餘淨重2.21 58公克乙節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 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(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毒偵字第5932號卷第103頁)。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 燬扣案毒品,合於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至盛裝扣案毒品之 包裝袋,因包覆毒品,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,難與之完 全析離,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,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之;而鑑驗用罄之部分,因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。 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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