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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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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富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年度毒偵字 第2007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78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驗餘淨重零點叁玖零 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被告蔡富毅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為 警查獲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。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1包(毛重0.61公克,淨重0.393公克),供其犯本 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 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級、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 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而 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 二級毒品,並依同條例第4條、第10條、第11條規定,禁止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施用、持有,自屬違禁物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2007號為緩起訴處分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 ,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,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期滿等情, 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、駁回再議處分書、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,並經 本院核閱卷宗屬實。  ㈡本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,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,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 實驗室110年4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,屬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,並為違禁物,而其外包裝袋與內含之第二 級毒品,難以完全析離,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。至送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均 已滅失,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。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 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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