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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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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收違禁物 (113年度聲沒字第1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參公克 )、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駿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(驗餘淨重0.113公克)、玻璃球1個(內含無從析離之甲 基安非他命)等,均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再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 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林駿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 在卷可稽;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(驗餘淨重0.113公克 )、玻璃球1個,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鑑定,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,此亦有該鑑定機構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2紙附卷可稽。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,爰依 前揭條文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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