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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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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 號)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1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,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 重0.6981公克)、玻璃球吸食器1組均屬違禁物,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,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: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,經臺灣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4 4號為緩起訴處分,並於同年5月6日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 6月,已於112年11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該案緩起訴 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296號處分書 、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、被告提示簡表 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閱相關 卷宗無訛。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物,經送驗 結果,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如附表 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,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 ,是聲請人之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 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,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併同沒收銷燬之。而送驗已滅 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併予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            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6  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.鑑驗結果: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2.毛重0.8764公克、淨重0.701公克、驗餘淨重0.6981公克。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(檢體編號:C0000000-0,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卷第52頁) 2 玻璃球吸食器1 組 1.鑑驗結果: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(檢體編號:C0000000-0,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卷第52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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