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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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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瀅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海洛因(驗餘淨重零點參肆柒公克)、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 壹個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,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155 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, 已於113年2月1日期滿,扣案之海洛因1包(驗餘淨重0.347 公克)為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。 三、查被告所涉上開案件,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,經送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,淨重0.350公克 ,取樣0.003公克,餘重0.347公克,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一情,有該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,前開 海洛因(驗餘淨重0.347公克)屬第一級毒品,及裝盛前開 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,因有海洛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,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條 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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