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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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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含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結晶檢品貳瓶(驗餘總淨 重貳玖貳陸點柒玖公克)均沒收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扣案之結晶體(驗前總淨重2928.69公 克,驗餘總淨重2926.79公克)經送驗之結果,認係第三級 毒品溴去氯愷他命一節,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1年4月28日 調科壹字第11123202860號(聲請書誤載為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0年12月27日刑鑑字第1000168950號)鑑定書在 卷可佐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扣案結晶檢品2瓶(驗餘總淨重2926.79公克), 經送檢驗結果,確含有溴去氯愷他命成分,有法務部調查局 111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286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 ,均為違禁物,其因與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, 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併予沒收。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 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 0條第2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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