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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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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水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 第4601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聲沒字第1101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水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0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,有附表 所示鑑定書可證,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219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 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,並由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,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、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。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鑑定檢 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,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, 足認屬違禁物無誤;另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難 以完全析離,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⒉淨重0.465公克,驗餘淨重0.462公克。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卷第109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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