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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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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善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 第2543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外包裝袋壹只,驗餘淨 重零點參玖陸玖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潘善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43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,並已於民國112年1 2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。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(淨重0.3983公克,驗餘淨重0.3969公克),因屬 違禁物,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(聲請書漏載「銷燬」, 應予更正)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43號為緩起訴處分,緩起訴 期間為1年6月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職權再議確定,於 112年12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乙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、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,並據本院 核閱卷宗屬實。本案查獲時,警方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對 面搜索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(驗前淨重0.3983公克, 驗餘淨重0.3969公克),經鑑定結果,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5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(見110年度 毒偵字第3130號卷第145頁),堪認屬本案查獲之違禁物無 訛。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裁定沒收銷燬,核 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,係供包裝毒品之用,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,仍有微 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,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自 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;另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 損之部分,既因鑑定而為滅失,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 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浚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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