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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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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8 0859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1097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(驗餘淨重肆拾貳點玖肆公克)暨其 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扣案乾燥大麻1包,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,驗餘淨重42.94公克,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民國110年7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6830號鑑 定書1紙附卷可佐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,並禁止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施用、持 有,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予沒收銷燬,自屬違禁物而 得單獨宣告沒收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8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。而該案查扣之煙草檢品 1包(淨重43公克,驗餘淨重42.94公克),經送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,檢出含有大麻成分,此有該實驗室 110年7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6830號鑑定書、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 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,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,屬違禁物無訛 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。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 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 視同毒品,併予沒收銷燬;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,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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