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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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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 第1161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1117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進川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,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簽結在案,扣 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,係屬違禁物,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,聲請裁 定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,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陳進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送觀察勒戒後,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於112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, 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、3 5、36號、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、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 被告於上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前之112年2月25日另犯施用 毒品案件,為上開觀察、勒戒之效力所及,而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30日簽結在案等情,此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、簽呈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。被告於該案件中為警查扣之香菸1支,經鑑定結果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8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(見毒偵卷第44頁 )附卷可憑,而香菸上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,應視同毒品,核屬違禁物,應依前述規定沒收 銷燬之。揆諸前揭說明,本案聲請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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