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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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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聖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 第986號、第2838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執聲沒字 第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壹伍伍捌公 克)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86號 、第2838號(聲請書漏載)被告許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,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,並於 民國113年1月7日期滿未經撤銷。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1558公克),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(聲請書漏載銷燬)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 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; 又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 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86號、第28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 並於113年1月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而扣案之白色透明 結晶1包(驗餘淨重0.1558公克),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10年1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 ,確屬違禁物無疑,揆諸前揭說明,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, 爰宣告沒收銷燬之。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,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,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,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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