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37號),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第461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邱俊銘前犯施用毒品案件,經該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案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而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 物,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,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 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案件,為警先後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日期查獲,並分 別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,有如附表所示之事證附 卷可憑。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施用毒品案件,嗣經本 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後,因無戒治必要釋放出所 ,復經檢察官認附表編號二、三犯行亦為該次觀察、勒戒及 強制戒治效力所及,而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一併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,此有上揭裁定、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 稽。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4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,既屬違禁物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依法應予沒收銷燬,故本案聲請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附表: 編號 偵查案號 被告遭查獲之日期 扣案物及數量、重量 卷證出處 一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1號、110年度毒偵字第4636號 108年12月18日19時30分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驗餘淨重1.97公克,純質淨重1.22公克)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0480號鑑定書各1份(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1號卷第33-36頁、第39頁、第47-53頁、第75頁) 二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39號、110年度毒偵字第4417號 109年3月22日8時50分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(驗餘合計淨重2.35公克,純質淨重1.67公克)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6560號鑑定書、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、第C0000000-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(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39號卷第26-30頁、第35-41頁、第57頁、第62-63頁) 三 同上 同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(驗餘合計淨重20.7481公克,純質淨重16.4890公克)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