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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智慧財產案件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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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彥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11年度偵字第54657 號) 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0 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沒收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吳彥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, 已於民國113年1月7日期滿,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為商標 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546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 ,於113年1月7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。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,此經被告供 認不諱,並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、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可佐,是上開扣案 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,而為專科沒收之物,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予宣告沒收。從而 ,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40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圖樣 註冊/審定號 扣案商品 1 HELLO KITTY 00000000 1、髮圈298組 2、購物袋69件 3、插座支架77件 4、鐵盒144件 5、筷子172雙 6、壁掛84件 7、牙刷10件 8、尺77件 9、圍巾6件 10、飯匙14件 11、奶嘴夾152件 12、毛巾25件 13、手帕502件 2 MY MELODY 00000000 1、購物袋4件 2、尺16件 3、橡皮擦49件 4、手帕438件 3 大耳狗 00000000 1、牙刷20件 2、橡皮擦49件 4 庫洛米 00000000 橡皮擦50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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