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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智慧財產案件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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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31826號),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仿冒「APPLE」商標圖樣之電源轉接器伍拾參件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建忠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,其中電轉 轉接器53件部分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 署)以112年度偵字第31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茲因扣案 之「Apple Logo」商標之電源轉接器53件經鑑定係屬仿冒商 標之商品,有驗證人員張源倫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AP 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在卷可稽,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、商標法第98條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:「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」 其立法理由略以:「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 之違禁物,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,若刪除現行條文絕 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,回歸適用刑法規定,為沒收時尚須 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,增加依職 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,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 場,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,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」 ,是商標法第98條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,應依刑法第11 條但書規定優先於刑法沒收相關條文適用。再按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,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,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,係屬專科沒收之物,得單獨宣 告沒收。  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31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1份在卷可稽。又扣案之仿冒「APPLE」商標圖樣之電源轉 接器53件,經鑑定結果,確屬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商品 ,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8號搜索票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 錄表、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、驗證人 員張源倫111年3月11日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、扣案 物品照片、市值估價單、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佐(見偵卷 第16至20、55至62、67至71、129頁),是上開扣案物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,而為專科沒收之物,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予宣告沒收。從而,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40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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