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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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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鳳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 沒字第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778號 被告犯賭博罪,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,並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 期滿。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(下同)400元(詳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778號案卷第111頁),為犯罪所 得,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犯罪所得,屬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;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之處分者,對該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明定。 三、經查,被告莊鳳美因賭博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57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 1年,並於113年1月29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,業據本院核 閱上開偵查卷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。而扣案之抽頭金400 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等情,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,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 錄表附卷可憑,堪以認定。揆諸首揭說明,聲請人據此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之1,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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