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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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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心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15978 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105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王心如前以謊報產地為法國之方式,向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查驗結果 ,為大陸地區產製之茶葉,且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(下同) 10萬元之管制物品,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597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。附表所示扣案物為被告所有,供犯罪所用之 物,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;第3 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、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 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、刑法第 40條第3項均定有明文。次按,供犯罪所用之物,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裁量沒收,以該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者為限,包括被告有所有權或有事實 上處分權之情形,始得在該被告罪刑主文項下諭知沒收,至 於非所有權人,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,自無庸在其罪 刑項下諭知沒收(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329號、第191號 、第1820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換言之,並非被告有所有權之 物始得沒收,於有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下,亦得宣告沒收。 復按,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,係屬 行政罰,而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沒收,則屬刑事 罰,二者性質不同,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 題。又走私之貨物,若已經海關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條第3項之規定處分沒入確定者,因該貨物已非屬犯人所 有,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之規定, 更為沒收之諭知;但若未經海關主管機關處分沒入者,法院 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(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 81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 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以112年 偵字15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,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誤。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係由被告委由尚盟報關有限公司代為進口及報關,業經被 告供述明確,並有進口報單可佐,足認被告就該物有事實上 處分權。又該物原產地為大陸地區,且為未經主管機關公告 准許輸入之茶葉,其完稅價格為10萬2797元,總額超過10萬 元,依行政院公告「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」第2條 規定,核屬管制進口物品無訛。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,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、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,於法有據,自應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、 第40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TEA ITEM 8 TC8313 JASMIN MANDARIN BOITE 100GR 數量216TIN (進口報單第AW/10/170/A0912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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