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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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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東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42751號),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聲沒字第11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針孔攝影機壹臺(含記憶卡壹張)沒收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楊東育涉犯妨害秘密案件,前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下稱新北地檢署)以112年度偵字第4 27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扣案之針孔攝影機1臺(含記憶 卡1張,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),為被告所有用於竊錄他人 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所用之物,且為竊錄內容之附著 物及物品,爰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。 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315條之3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楊東育前因犯妨害秘密案件,因告訴人撤回告訴 ,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75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,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,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。又扣案針孔攝影機(含記憶卡1張),為被 告用以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所用,且記憶卡 內存有被告攝得之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竊錄內容等情,業 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即被害人0000 -00000000、0000-00000000於警詢之證述相符,並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現場及扣 押物照片、竊錄影像畫面截圖附卷可稽(見偵卷第49至53、 69至80頁),應為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 錄他人身體隱私之電磁紀錄附著物,自屬專科沒收之物。準 此,本案聲請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15條之3、第40條 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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