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006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稱:被告謝孟叡於民國111年8月4日16時許,駕 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往 三樹路方向行駛,於同日16時24分許行經學成路與國慶路口 時,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,且轉彎車應於路口 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有 照明、柏油乾燥路面乾燥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 未注意及此,貿然右切轉往國慶路方向行駛,適有同向直行 之告訴人張之馨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搭 載李佳怡騎乘在謝孟叡車輛右側,閃避不及發生碰撞,致張 之馨受有右側髖部挫傷、左側踝部擦傷並皮瓣缺損等傷害,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嫌云云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 須告訴乃論。 四、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,有本院 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,揆諸首開說明 ,應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偵查起訴、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