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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性騷擾防治法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萬屋(已歿)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調偵字第279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許萬屋與告訴人即代號AD000-H112399 之成年女子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,下稱A女)素不相識。許萬 屋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1時13分許,在新北市中和區連 城路265巷口,見A女坐在機車後座停等紅燈,竟意圖性騷擾 ,乘乙 不及抗拒之際,徒手觸摸乙 之臀部,以此方式性騷 擾乙 得逞,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 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月9日繫屬於本院 後,被告業於113年1月12日死亡乙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(特殊記事欄記載死亡)1紙在卷可佐。依照上開說明,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   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偵查起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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