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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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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韋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64673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(原受理案號:112年度審易字第4057號),判決如下: 主 文 柯韋良持有第一級毒品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千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拾伍包均沒收銷燬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再增加如下外,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:  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。   ㈡證人即被告之兄柯韋志之警詢證詞(偵卷第7頁至第8頁) 。   ㈢證人柯韋志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(偵卷第9頁)。   ㈣扣案物照片2張(偵卷第15頁)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。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6日17時30分前之某時許 ,至112年3月6日17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,持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殘渣袋,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 定,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,僅論以一罪。 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,未經許可持有第一級毒品,並使家人擔心(見偵卷 第7頁至第8頁,證人柯韋志警詢筆錄),實有不該。兼衡其 素行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扣案物為殘渣袋25包、時 間長短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(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5頁個人 戶籍資料之教育程度註記)、家庭經濟狀況、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四、沒收:  ㈠扣案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5包及注射針筒3支,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2張在卷可稽(偵卷第12頁、 第15頁)。  ㈡其中殘渣袋經送鑑驗結果,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(見偵卷第第14頁),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。  ㈢至於注射針筒3支,未檢出任何毒品反應(詳前開臺北榮總鑑 定書),爰不宣告沒收,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 條第1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18條第1項前 段、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粘鑫提起公訴,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,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4673號   被   告 柯韋良 男 37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 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柯韋良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管之 第一級毒品,不得持有,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,於 民國112年3月6日17時30分許前之某時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方 式,取得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之。嗣於112年 3月6日17時30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4樓,經警 獲報有燒炭之情勢而前往察看,並當場扣得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殘渣袋25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柯韋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扣案之殘渣袋為被告所有之事實。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 品目錄表、臺北榮民總醫 院112年5月23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各1份 被告遭扣得之殘渣袋,經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 級毒品罪嫌。又扣案之殘渣袋25個,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,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並銷燬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粘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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