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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竊盜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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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61813 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判決如下: 主 文 許哲瑋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網路遊戲老子福運包、老子捕魚包 、老子福氣包、老子振興包、財源滾滾包、老子招財包、聖茭、 發開富貴包、西部警長各壹盒,均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,素行不佳,一再以竊盜手段 不勞而獲,所為不僅損害他人財產法益,亦危害社會治安,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竊得財物之價值、於警 詢、偵查時皆坦承犯行,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 失之犯後態度、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、從事物流工作、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被告竊得如起訴書所載之網路遊戲包,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 之犯罪所得,並未扣案,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,為避免 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,且經核本案情節,宣告沒收並無過 苛之虞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 額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 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1813號   被   告 許哲瑋 男 29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(另案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羈押中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許哲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 2年7月23日21時23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「萊爾富 超商」內,徒手竊取店內架上擺放之網路遊戲包(老子福運 包、老子捕魚包、老子福氣包、老子振興包、財源滾滾包、 老子招財包、聖茭、發開富貴包、西部警長,總價值新臺幣 【下同】761元),得手後隨即離去。嗣經店長徐筱雲察覺 有異,調閱監視器畫面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徐筱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哲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。 證明被告坦承於上開時、地,竊取財物等事實。 2 告訴人徐筱雲於警詢中之指述。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。 3 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。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。又被告上開 竊得之物,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,如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 項規定,追徵其價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吳姿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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