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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詐欺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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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宇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12 23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受理案 號:112年度審易字第2977號)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陸宇亮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,處罰金 新臺幣肆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伍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證據部分再增加「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,及同法第3 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不法利益罪。被告 基於侵占、詐欺之概括犯意,於密接時地,將他人遺失之信 用卡放入自助加油機台中,刷卡購買價值新臺幣(下同)18 5元之汽油,係以一行為構成二罪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,從一重處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不 法利益罪。 三、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,盜刷他人遺忘在加油站之信用卡, 致被害人受有損害,應予非難。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,盜刷 金額185元,情節尚屬輕微。兼衡被告在此以前並無任何前 科之素行(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1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),尚未賠償告訴人,暨其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四、沒收:   按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,刑法第38條之1第項 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盜刷他人信用卡,獲得 免付185元油錢之利益,有告訴人之警詢指述及消費明細照 片2張為憑(偵卷第6頁、第14頁),被告於警詢中對此數額 並不爭執(偵卷第4頁背面)。此185元為被告犯罪所得,應 依前引法條規定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至於告訴人遭盜刷之中國信託銀行信 用卡,業經其至加油站領回,有其警詢筆錄證詞為憑(見偵 卷第7頁),爰不再宣告沒收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 條第1項、刑法第337條、第339條之1第2項、第55條前段、 第42條第3項、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提起公訴,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(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)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1223號   被   告 陸宇亮 男 22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臺東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巷00號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5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陸宇亮於民國112年5月6日9時44分許,騎乘機車至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號林口加油站,發現趙建銘放置在該加油站自助加 油機台、忘記取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信用卡1張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侵占、詐欺 之犯意,將該信用卡侵占入己,並持之放入自助加油機台中 ,刷卡購買價值新臺幣185元之汽油,以此方式自收費設備 詐得無需支付前開商品價金之利益,足生損害於趙建銘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。 二、案經趙建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陸宇亮於警詢之供述 坦承有使用趙建銘上開信用卡加油之事實,惟辯稱:當時自助加油機上有一張信用卡,因為我平常也是用信用卡自助加油,所以就下意識的使用那張卡等語。 2 證人即告訴人趙建銘於警詢之證述 上開犯罪事實。 3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、上開信用卡遭盜刷之消費明細翻拍照片 上開犯罪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嫌 、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不法利 益罪嫌。被告所為以一行為而觸犯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嫌、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不法 利益罪嫌,為想像競合犯,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,從一重 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不法利益罪處斷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莊勝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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