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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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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王亮云 訴訟代理人 王忠信 被 告 湯皓詠 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(中 和戶政事務所) 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 第2464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 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據 此,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時,除原告另有聲請之 外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查被告湯皓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,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64號判決諭知不受理,又原告王亮云 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,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併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 決,仍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。從而,依據首揭說明,原告 之訴自應判決駁回,且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既經駁回,其所提 出之假執行聲請,亦失所依附,應一併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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