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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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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張芳倍 被 告 藍慶臨 池國樟 馬志龍 鄭皓峻 龔廷豪 劉文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58號),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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