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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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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賴瑞琴 被 告 卓瑋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16號 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刑事訴訟終結後,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 後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駁回 之(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刑事部分,業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13時4分行簡式審判程序,並於同日1 3時7分辯論終結在案,有本院113年1月19日簡式審判筆錄、 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,惟原告於同日14時31分 許(刑事部分已辯論終結)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 有原告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及收狀時間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1份在卷可按,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 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上開說明,應認其起訴程 序不合法,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 併予駁回。 三、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,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 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,附此敘明。 四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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