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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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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呂孟儒 被 告 紀明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、陳述及證據,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,經分案為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58號,並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,於同年12月21日宣判(迄今 未提起上訴)。惟查,原告於113年1月2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首頁 本院收狀章戳1枚可憑。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之訴自屬不合 法,應予駁回;至其假執行之聲請,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 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, 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,附此敘明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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