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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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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董小羚 被 告 陳武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78號 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方面之主張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狀所載 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 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 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。是以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 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刑事訴訟終結後,即無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,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。 二、經查,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78號被告陳武煌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(下稱本案刑事案件),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同年12月13日宣示判決在案 ,此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、判決書在卷可參。而原告主張受 侵害之事實,係檢察官於本案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、宣示 判決後之113年1月3日,始向本院提出112年度偵緝字第5907 號、112年度偵字第68014號併辦意旨書,本院已無從併予審 究,因而於113年1月8日已將併辦案件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 處理,有本院113年1月8日新北院楓刑確112審金訴2478字第 708號函在卷可參。是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於本案刑事案件 之訴訟程序中予以審究,尚難認原告係因本案刑事犯罪受損 害之人,況原告係於本案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2 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 事求償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參,揆諸上開規定,原告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 488條之規定未合,應予判決駁回。惟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 回判決,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 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,附此敘明。 三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【附件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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