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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撤銷緩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廷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(113年度執聲字第3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龔廷豪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龔廷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99號(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38896、47635號)判處有期徒刑8月,緩刑5年,於 民國112年3月29日確定在案。竟於緩刑期前即111年9月19日 、9月24日故意犯洗錢防制法等罪,經本院於112年5月10日 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 2月(共6罪),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,於112年12月20日 確定。核該受刑人所為,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 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 撤銷等語。 二、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,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受緩刑之宣告,於緩刑前因故意 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,撤 銷其宣告;前項撤銷之聲請,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,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 三、查受刑人龔廷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,緩刑5年,於112 年3月29日確定在案,緩刑期間自112年3月29日至117年3月2 8日。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1年9月19日、同年9月24日,另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 經本院於112年5月10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1年2月(共6罪),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,於112年 12月20日確定等情,有前述上開各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,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 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前開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,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。從而,聲請人聲 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 文。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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